(2015)丹行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玲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诉初字第00013号起诉人吴玲华,送达地址丹阳市中山路149-5号。起诉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起诉丹阳市吕城镇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吕城镇人民政府逾期不处理信访复查行为违法,并判令吕城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吕城镇人民政府给原告出具处理结果。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行政诉讼所支付的诉讼、交通等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玲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素琴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应 峰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