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吴楼村民组与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村民委员会、熊主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吴楼村民组(以下简称“原告吴楼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孟庆日,农民。诉讼代表人吴孝俊,农民。被告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牛老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生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熊主禄,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楼村民组诉被告牛老家村委会、熊主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楼村民组诉称,1998年被告熊主禄想承包我村民组所有的一处山林从事种植、养殖,其便于8月10日拿着事先写好的支持熊主禄承包荒山的证明找原告的部分村民签字、盖章。当时原告在没有就此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协商发包条件的情况下,被告牛老家村村支部、村委会竟然将属于原告所有的山林发包给被告熊主禄,在此后的十几年的时间内,被告熊主禄既未在其所承包的山林内搞种植、养殖,也未向原告交纳分文承包费用。近期原告得知被告熊主禄竟打算将其所承包的山林出售给他人做墓地使用。为此,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收回山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涉及本村民组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必须召开由本村民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由于原告吴楼村民组未履行民主议定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吴楼村民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革审判员 马牧原审判员 申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