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