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游贤亮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贤亮,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游贤亮,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