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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恢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树行与肖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树行,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恢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行,农民。被执行人肖亮,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行与被执行人肖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0)普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亮银行存款22960.74元,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0)普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