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鹏与淮北市雷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淮北市雷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王鹏,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秀丽,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雷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石台镇。法定代表人:石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淮北市雷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