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祥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安徽祥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1号原告: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经营者:罗传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丹,女,该经营部店员。被告:安徽祥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克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祥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宣城市宏达油漆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