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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仕冬,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仕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深圳务工相识恋爱后同居,201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2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张某甲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被告也长期不顾家,沾染吸毒的恶习,殴打原告,现无法共同生活,也无法沟通与交流,分居长达三年之久。2014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经准许,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2年2月13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差异,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经准许,现以夫妻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资料、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来也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双方彼此相爱,相互充分了解,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生育了一女,已成夫妻恩爱的结晶,共同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双方均应珍惜这美好幸福的生活,彼此关心,互相恩爱。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小矛盾,只要双方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对立,也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交流来化解的。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汪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