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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五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裴某甲、裴某乙与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102号原告裴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裴某乙,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农民,系二原告母亲。被告裴某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裴某乙诉被告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甲、裴某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甲、裴某乙撤回对被告裴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某甲、裴某乙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宏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