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五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裴某甲、裴某乙与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102号原告裴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裴某乙,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农民,系二原告母亲。被告裴某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裴某乙诉被告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甲、裴某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甲、裴某乙撤回对被告裴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某甲、裴某乙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宏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