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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8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31-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天汇中心9层923号。负责人:黄彦被执行人金洁,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国公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受理成都青羊盛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