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红与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季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季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石红,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傅洁,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洪龙,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明,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石红诉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季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石红负担。审 判 长 佟德华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