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建中与被执行人董保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董建中,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董保中,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董保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保中在2015年6月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保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保中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董保中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付款1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