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广锋与被告刘瑞玉、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913-1号原告宋广锋与被告刘瑞玉、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范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裁定书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由(2015)范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三)行后另起一行,补充“案件受理费16023元,减半收取8011.5元,由原告宋广锋负担。”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5)范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坤审判员 张庆合审判员 李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