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中铁物资苏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中铁物资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志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丹。委托代理人吴甜。被告中铁物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路10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资苏州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846元由原告常熟宝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逸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