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7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立青与王新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立青,王新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080号原告康立青。委托代理人杨淑凤,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家欣,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朋。委托代理人郭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宇,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立青与被告王新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立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后364.5元由原告康立青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鑫打印:相丽华校对:谭鑫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