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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被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智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