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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尚春申请执行王宝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春,王宝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高尚春,男,1947年2月12日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代理人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洲,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人高尚春申请执行王宝洲、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宝洲工资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高尚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龙执字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