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尚春申请执行王宝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春,王宝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高尚春,男,1947年2月12日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代理人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洲,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人高尚春申请执行王宝洲、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宝洲工资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高尚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龙执字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