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希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517,826.0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57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异彩采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409号裁决书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王斌.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