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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亚妮诉马玉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妮,马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亚妮,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牛力,甘肃雪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芝,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妮诉被告马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妮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妮承担3885元.审判员 吴 海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