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施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赵某某,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施某某原告:赵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金锋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赵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某、赵某某诉称: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5号怡馨花园21号楼2单元2241室房屋一套,合同代码为394017,房屋建筑面积131.45平方米。在合同附件三中的装饰、设备标准第10项中包括壁挂炉诺科,型号:LIPB26-B218C。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收取配套费8846元,其中收款事由第一项有锅炉费5600元。原告发现此款已包括在购房款中,而被告在收取房屋配套费时再次收取锅炉费,属重复收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重复收取的房屋配套费56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收取的相关配套费不属于重复收取,被告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施某某、赵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某某、赵某某购买某某房地产公司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5号开发的怡馨花园21号楼2单元2241室房屋一套,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31.4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8.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3.35平方米。该合同附件二载明内容: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约定,全楼分摊包括:外墙体、楼梯间、门厅、电梯间、电梯机房、走道、配电室、水暖井、电井计入公共建筑面积,并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4706元,总金额618604元。2014年5月3日,施某某、赵某某向某某房地产公司缴纳锅炉费5600元,报警器费386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60元,天然气接口费2600元,共计8846元。2015年2月2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施某某、赵某某出具青海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发票载明内容为:项目:销售不动产—住宅,金额:618604元。2014年5月3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将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5号开发的怡馨花园21号楼2单元2241室房屋交付施某某、赵某某。本院认为,施某某、赵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施某某、赵某某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单价向被告支付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公共部位及公用房屋分摊面积)的构成中并不包括壁挂炉,且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收取锅炉费系重复收费,故施某某、赵某某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退还的房屋配套费(锅炉费)56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赵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