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竹银与王会林、王会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竹银,王会林,王会民,王广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谢竹银,女,1927年6月1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安国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林,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国市人。被告王会民,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安国市。被告王广茂,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国市人。原告谢竹银与被告王会林、王会民、王广茂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竹银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杰、被告王会民、王会林、王广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谢竹银诉称,被告王会林、王会民是我的两个儿子,王广茂是我小叔子。2013年1月4日,王会林、王会民签订《赡养协议》,该协议未经我签字。协议约定将我的农保款、老党员补助共计8000元手续及身份证交王广茂保管,不让我使用该款,待我死后,他们再分配这些款项。这项约定不合理不合法,应当废除,且被告王会林自2014年农历10月30日开始拒绝赡养我,不执行赡养协议。现请求被告王广茂将8000元及存折、身份证返还给我,撤销两被告所立赡养协议。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会林辨称,原告说的不对,我一直养我的母亲。被告王会民辩称,我一直养我的母亲。被告王广茂辩称,原告说的不对,身份证和存折以前是由我保管,但是现在她已经补办,存折原告也已经挂失。8000元我一分钱没有支取,都是我跟着被告王会林支的,信用社说折子是捡来的,我一气之下就把原告的身份证和存折烧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会林、王会民是原告谢竹银的两个儿子,王广茂是原告的小叔子。2013年1月4日,王会民、王会林签订赡养协议,其中一款约定,原告谢竹银的农保、党员补助费由叔叔王广茂保管,治丧后结账。原告谢竹银在协议签订后将身份证、党员补助手续交给了其小叔王广茂。当时,折子上的钱已经取完。谢竹银于2015年正月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并将党员补助费折子折子挂失补办。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王广茂支取了折子上的8000元未给原告,提交客户对账单、明细账查询单。被告称从没有支过折子上的钱,每次取钱都是让王会林支取,然后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会林、王会民签订的赡养协议,原告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此赡养协议,本院已另案处理,不存在撤销问题。原告谢竹银现已将身份证补办,并将党员补助费折子挂失,原来的身份证及折子也已灭失,请求返还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王广茂返还8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竹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竹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扈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