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焦秀云与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云,李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939号原告焦秀云。被告李秀龙。原告焦秀云与被告李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分数次借原告现金共计2.4万元。2013年7月15日被告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4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我同意偿还原告2.4万元,但现在无力偿还。另,该借款是我与韩某某(被告前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时借原告的款,但我愿意承担全部债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适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4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曾系岳母与女婿关系,在被告与原告之女韩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即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与韩某某为经营服装生意分三次借原告现金共计2.4万元,被告并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另查明,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自愿承担2.4万元的全部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2.4万元借款,有借据证明,且被告亦予认可,原告主张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自愿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亦无异议,本院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予干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秀云借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