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金海、刘金山、杨洪宾、金红、姜维富、闫荣阳、李仁革、李云江、刘兆生、韩中财、闫明雨、李庆帅、姜维学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刘金山,杨洪宾,金红,姜维富,闫荣阳,李仁革,李云江,刘兆生,韩中财,闫明雨,李庆帅,姜维学,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刘金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刘金山,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杨洪宾,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金红,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姜维富,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闫荣阳,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李仁革,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李云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刘兆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韩中财,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闫明雨,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李庆帅,现住长春市。原告姜维学,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海(系本案原告之一),自然情况同原告刘金海。被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杜伯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海、刘金山、杨洪宾、金红、姜维富、闫荣阳、李仁革、李云江、刘兆生、韩中财、闫明雨、李庆帅、姜维学诉被告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海等十三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海、刘金山、杨洪宾、金红、姜维富、闫荣阳、李仁革、李云江、刘兆生、韩中财、闫明雨、李庆帅、姜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十三原告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