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异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建晨、李洪山与彭军、王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晨,李洪山,彭军,王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异字第00026号异议人王建晨,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亚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洪山,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江,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军,居民。被执行人王叶,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洪山与被执行人彭军、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都执字第096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叶名下位于盐城市温馨花园5幢408室房屋进行了查封。2015年4月10日,异议人王建晨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王叶已将其上述财产赠予给异议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经审查,李洪山与彭军、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都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军偿还李洪山借款4875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王叶对彭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合计7570元,由李洪山负担100元,彭军负担7470元。该判决生效后,彭军、王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0月31日,李洪山依据生效的(2013)都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10日,本院向盐城市房产交易中心送达了(2013)都执字第096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王叶名下的坐落于盐城市温馨花园5幢408室房产。另查明,李洪山诉彭军、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王叶与陈亚芳于2013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盐城市温馨花园5幢408室房产自愿赠予给王建晨。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叶在与陈亚芳离婚时将其房产赠予给异议人,但未过户至异议人名下,被执行人王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王叶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异议人王建晨的执行异议涉及到对执行标的物本身实体权利的争议,对实体权利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予以确认。故异议人王建晨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建晨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