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法定代表人许延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根柱,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中天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