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沂水农商行诉刘存才、王维平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水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刚,沂水农商行高庄支行行长。被告刘存才,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高庄镇良疃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201287433。被告王维平,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高庄镇良疃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502277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水农商行诉被告刘存才、王维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沂水农商行提供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经原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退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 利审 判 员 孙 钦 杰人民陪审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信徐阳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