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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5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5269号原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组织机构代码67612791-7。法定代表人杨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锡,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代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涉诉的工程地点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