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袁满与郭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满,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袁满,农民,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郭江,个体,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江在中国农业银行康保县支行的存款4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惠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