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再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与代青求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代青求占,索南求占,王永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再字第02号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马洪东,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青求占,女,藏族,生于1980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327211980********,住玉树市结古镇当代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索南求占,女,藏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327211972********,住玉树市结古镇结古大道。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永白,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107251974********,住四川省梓潼县金龙汤乡青光村*组。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因与上列各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重审。审 判 长 伊 宝 清审 判 员 宋 春 花代理审判员 韩 成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尼玛松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