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甘小义与被告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小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甘小义。委托代理人王庆丽。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门外人民东村17号。法定代表人穆黎春,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涛、惠健康,该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小义诉被告出租汽车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甘小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小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李月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