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少民初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信念诉赵小六、毕斌斌、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念,赵小六,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毕斌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少民初第00016号原告刘信念,男,汉族,1999年6月23日生。法定代理人刘尚军,男,1972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靳竞良,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小六,男,1983年11月5日生。被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秋,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斌斌,男,1986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念诉被告赵小六、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毕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念对被告赵小六、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毕斌斌的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信念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涛审 判 员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天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