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邱俊斌与胡结缘、陈宇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俊斌,胡结缘,陈宇平,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邱俊斌,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胡结缘,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陈宇平,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何琴,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俊斌与被执行人胡结缘、被执行人陈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结缘与被执行人何琴于201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琴的账户(账号:12×××31),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何琴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该账户系被执行人何琴的工资账户,要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何琴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琴的银行存款355150元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郎 祎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