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宗波与刘维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波,刘维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宗波。委托代理人张宁梅,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刘维新。委托代理人崔志学,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波诉被告刘维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刘宗波负担。审 判 长 马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