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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宏伟申请执行魏雨童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魏雨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男,XX3。被执行人魏雨潼,女,XX08243322。申请执行人赵宏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50525.00元,执行费658元。经查被执行人魏雨潼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存款,待够履行欠款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卧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