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米结与张启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结,张启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米结,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胡贵林,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张启仁,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结诉被告张启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米结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佟 振人民陪审员  秀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沃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