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米结与张启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结,张启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米结,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胡贵林,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张启仁,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结诉被告张启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米结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佟 振人民陪审员 秀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沃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