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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克睿天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克睿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昕,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因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山清算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灭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山清算中心)签发的出票日2014年5月28日,票号为4020005123019943,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徐州同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州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日2014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诺蒂克沃特水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金侠审判员  许 伟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