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法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宏与被申请人李豹兹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宏,李豹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宏,女,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豹兹,男,34岁,汉族,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镇小学教师,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豹兹在农业银行的工资于2015年8月份开始每月扣留3000.00元,扣至裁定解除为止,如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李豹兹的工资账户为:6228482146025950XXX。二、所扣款项划入申请执行人刘艳宏6228482140248034XXX农业银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