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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被执行人张浩,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