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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顾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登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吵闹,但是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互敬互爱,相互谅解,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 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