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广祥、李惠琼等与黄智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祥,李惠琼,林洁琼,莫焕珍,莫要连,莫焕仪,黄智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曾广祥,男,汉族,1950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李惠琼,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洁琼,女,汉族,1946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莫焕珍,女,汉族,1947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莫要连,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莫焕仪,女,汉族,1949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智佳,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广祥、李惠琼、林洁琼、莫焕珍、莫要连、莫焕仪与被执行人黄智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613元,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5年4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车牌号为E1J4**),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处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符合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