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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钦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渔业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三串钥匙在深圳市南山区平山村126栋寻找作案目标。趁被害人不在家之机,用钥匙打开被害人谭某居住的502房,入室盗走一部苹果4S手机。后又打开被害人杨某居住的303房,入室盗得人民币245元、港币220元,尚未离开时,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杨某发现并控制,接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缴获犯罪工具钥匙三串和以上盗窃财物。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5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工具、被盗财物的照片,收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获经过、缴获经过、提取经过、身份资料,被害人谭某、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3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盗窃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犯罪工具钥匙三串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