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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常国祥与李金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祥,李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常国祥,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金禄,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金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禄在法定期限内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禄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常国祥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金禄的财产及住所,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