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李正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78号申请人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经营地兴化市戴南镇张万村张帅路南侧。经营者李正艮。申请人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099935、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到期日期2015年6月30日、出票人无锡华洋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戴南镇振成钢结构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