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陈某甲,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某乙,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丙,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丁,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