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执字第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灿雄与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92-01号申请执行人:郑灿雄,男,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被执行人:张朝河,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河。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朝河。郑灿雄与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朝河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郑灿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逾期利息,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和所欠利息1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2月28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张朝河没有按期如数付款,则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月3%计算,申请执行人并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对三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执行人张朝河承担,被执行人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郑灿雄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逾期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禄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