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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水店开发区来悦居101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洪应团,经理。被告陈XX,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柳絮东23号。身份证440824195001300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9元,减半收取7334.5元,由原告雷州市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宗芳审判员  邓忠明审判员  符良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