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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速配速递有限公司与严敬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速配速递有限公司,严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速配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陈家亮,经理。被执行人:严敬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上海速配速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敬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严敬军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