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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冬红的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冬红,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范冬红,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伟,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范冬红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于2014年1月14日制作的(2014)商睢梁证经字第1347号公证书及2015年6月2日制作的(2015)商梁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2014)商梁证经字第1347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