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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邵东明与董有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明,董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邵东明,住宾县。被执行人董有勤,住宾县。邵东明申请执行董有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65,000.00元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5,0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