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马菡、广元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垚,马菡,广元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该社理事长。被告刘垚,男,生于1981年5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马菡,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玉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垚、马菡、广元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7日以借款人刘垚与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纯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阳 静 关注公众号“”